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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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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德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德州市民办教育协会。

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dezhou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德州市民办教育的办学者、管理者、研究者和热心支持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市民办教育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照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加强自我管理和互相协作,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研究民办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和范围,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德州市教育与体育局,登记机关是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德州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7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促进民办学校贯彻实施;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各类民办学校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有关活动,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三)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和表彰、奖励;

(四)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五)调查研究,为民办教育的决策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评选、鉴定、宣传、推广科研成果,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的资料,交流民办教育信息数据;

(七)加强民办学校以及与国办学校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促进合作办学;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4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